案情簡介:起訴書指控,2017年10月某日,彭某乘坐火車到達某地時,民警在站臺上將其抓獲。在民警控制下,彭某在醫院從體內排出毒品可疑物,經稱重凈重近500克,經鑒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主要就彭某在販賣毒品環節所起的作用等相關問題,提交律師團隊進行討論。承辦律師認為彭某系受人雇傭、指使而運輸毒品,而且因為其有被脅迫參與運輸的情況,應認定為脅從犯,并減輕處罰;此外提及彭某目前的身體狀況非常差,符合監外執行的相關規定。律師團隊首先就作用問題表示,脅迫與否需由相關證據證明;監外執行問題可向相關機關積極申請。
閱讀提示:鑒于對當事人信息、隱私的保密,故討論的過程和詳細信息沒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關的觀點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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