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智豪每案必議討論會自2009年以來,迄今已開展了434期,累計討論過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云南強奸殺人李昌奎案、劉漢劉維全國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協警丟槍案、三臺村民送不作為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討論會由智豪所全體律師參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學者及資深執業律師,共計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討論會為第435期。
本期討論時間為2018年4月13日14時30分至17時00分,歷時2個半小時。討論案件數共計3例。
案例一:馮某涉嫌受賄罪案
案情簡介:1996年至2007年期間,馮某先后擔任某區管理委員會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
挪用公款人民幣近30萬元給大某市場有限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并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采取以明顯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等方式,多次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近1000萬元;在某次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
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近2500萬元。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綜合全案證據,指出該案的主要爭議在于馮某低價購買房屋的認定問題,承辦律師認為原審法院對于該部分金額的認定與事實不符;價格差額應按職工內部購買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而非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律師團隊對于承辦律師的辯護思路表示贊同,且該實務問題可通過查詢案例進行證實。
案例二:彭某涉嫌運輸毒品罪案
案情簡介:起訴書指控,2017年10月某日,彭某乘坐火車到達某地時,民警在站臺上將其抓獲。在民警控制下,彭某在醫院從體內排出毒品可疑物,經稱重凈重近500克,經鑒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主要就彭某在販賣毒品環節所起的作用等相關問題,提交律師團隊進行討論。承辦律師認為彭某系受人雇傭、指使而運輸毒品,而且因為其有被脅迫參與運輸的情況,應認定為脅從犯,并減輕處罰;此外提及彭某目前的身體狀況非常差,符合監外執行的相關規定。律師團隊首先就作用問題表示,脅迫與否需由相關證據證明;監外執行問題可向相關機關積極申請。
案例三:田某涉嫌玩忽職守罪案
案情簡介:起訴書指控,田某擔任某市副市長期間,作為分管A公司回購項目的負責人,在對A公司股權回購的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近800萬元,構成玩忽職守罪。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主要就田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提交律師團隊進行討論,承辦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田某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事實不充分,回購談判過程中田某曾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并獲同意;且田某被調整職責分工后不再分管相關工作,訴訟執行損失均系發生在離職之后,無因果關系。律師團隊對承辦律師的辯護思路表示贊同,在此基礎上提出玩忽職守類案件中因果關系認定應是主要環節,且本案中田某的具體職責來源、職責范圍也是承辦律師應注意的地方。
閱讀提示:鑒于對當事人信息、隱私的保密,故討論的過程和詳細信息沒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關的觀點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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