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公訴機關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孔XX,女,漢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石棉縣,住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鹽莊新村4號樓2單元502室。
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西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北檢公訴刑訴(2017)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孔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孔XX自愿認罪,經征得公訴機關和被告人孔XX的意見后,本院決定適用快速辦理機制審理本案,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2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菊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孔XX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9月30日1時20分許,被告人孔XX醉酒后駕駛青AV5某小型轎車,從西寧市城北區鹽莊村安置小區將車開出,十分鐘后又將車開回小區。
西寧市交警支隊接110指令,在西寧市城北區柴達木路鹽莊小區門口,當場抓獲被告人孔XX。
經鑒定,送檢的被告人孔XX血樣中檢測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24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孔XX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查獲經過、現場照相說明書、呼吸式酒精檢測憑證、證人證言、駕駛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鑒定文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六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孔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馮和秀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盼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在兩周內速來電、來函與智豪團隊聯系,本網承諾會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