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明確了宣告緩刑的主體,充分從保護人權出發,把已滿75周歲的人列入了應當宣告緩刑的范圍。具體包括: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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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有再犯罪的危險;
?。ㄋ模┬婢徯虒λ幼∩鐓^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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