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審判決認定杜某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并將上述受賄款中的部分用于行賄,行為構成
受賄罪、
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主要就本案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提請律師團隊討論。
承辦律師首先指出,一審判決所依據的定罪證據僅為言詞證據,在上訴人與證人均已翻供的情況下,僅以二人之前的有罪供述與另一證人證言相印證而做出上訴人構成犯罪的認定,并不能夠打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其次,經承辦律師多次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對證據材料中的銀行流水進行梳理后,承辦律師發現,新證據能夠證實行賄人根本不具備行賄的經濟能力;此外,承辦律師還從一審認定事實中的種種不符合常理的問題,進一步闡述了一審判決存在的問題。所內律師在同意承辦律師的辯護思路的同時,也建議可以從細節入手,夯實無罪辯護的辯點,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新受賄罪量刑標準: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閱讀提示:鑒于對當事人信息、隱私的保密,故討論的過程和詳細信息沒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關的觀點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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