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智豪團隊接受齊某家屬的委托,擔任齊某涉嫌
詐騙罪一案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一審階段的辯護人,智豪律師通過了解案情,并結合全案證據,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法律意見,最終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一、案件情況
偵查機關認定:2012年至2019年期間,齊某在緬甸某老街開設“蘋果戴爾”“聯想”店,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牛某某詐騙集團向其購買未實名登記的電話卡(黑卡)用于詐騙的情況下,多次向牛某某詐騙犯罪集團銷售黑卡。2019年某月,齊某通過微信在他處購買“黑卡”共計七百余張。齊某在收到黑卡之后,每次將部分黑卡賣給牛某某詐騙犯罪集團,共計一百余張。
偵查機關認定齊某系牛某某詐騙集團實施詐騙案的共犯,遂以詐騙罪對齊某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接受委托
齊某家屬在得知齊某被刑拘后,通過各種渠道,多方打聽,得知智豪律師專注刑事,有豐富的辦案實踐經驗,遂立即前來智豪律所進行咨詢,智豪律所安排資深律師接待,根據齊某家屬提供的案件情況,對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解釋、量刑情節和智豪所曾經辦理相關案件的豐富經驗做了詳實的介紹,齊某家屬對智豪律師的專業水平予以認可,當場簽訂委托。
智豪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辦理會見手續,前往
看守所會見齊某,了解基本案情,關心齊某的身心情況,并就案件具體情況向辦案機關申請對齊某
取保候審,于同年8月被取保候審。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展開各項工作,多次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材料并透徹分析,積極與承辦機關交換意見,出具書面法律意見,積極的為當事人齊某爭取合法利益。
三、辯護意見
智豪律師在辯護意見中提出:第一,目前證明齊某明知牛某某等人實施詐騙的證據,只有齊某單方面的供述,且齊某是聽他人轉述,并未親眼所見或親耳聽牛某某等人提及過,缺乏主觀“明知”的客觀證據;第二,齊某賣給牛某某等人的SIM卡是否用于詐騙的事實不清,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第三,在我國刑法中構成共同犯罪,必須要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故意包括共同認識因素與共同意志因素兩大方面。從共同認識因素角度來講,齊某對于他人是否在實施犯罪主觀上并不明知,即使有所懷疑, 但齊某仍然與對方保持了較明顯的隔離,對于對方的犯罪故意、犯罪模式等一無所知;從共同意志角度來講,齊某沒有任何要加入共同犯罪的意愿或者想法,有追求共同犯罪結果的意思,其他詐騙罪嫌疑人也沒有要接納齊某參與其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第四、齊某的行為屬于日常交易行為,與牛某某等人的買賣卡行為與其他任何人的交易并無特殊性。
四、辯護結果
本案,在智豪律師的努力爭取下,人民檢察院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在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之后,依然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對齊某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乃至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刑事律師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經過全體律師的集體討論以確定最佳的辯護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