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偽造貨幣罪被河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F羈押于河源市
看守所。
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源檢公訴刑訴(2016)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偽造貨幣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和鐘某某(未滿十六周歲)通過網絡QQ認識后商量共同偽造假幣牟利。
2015年9月開始,被告人何某某負責出資,鐘某某提供偽造假幣的技術、提供電腦并購買了一臺打印機、油墨、紙張等物品,共同以出租屋為據點偽造假幣。
2015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及鐘某某從河源市高新區出租屋搬遷至河源市源城區西二路金鉤灣幼兒園旁的出租屋,經過鐘某某多次的試驗,最后調試出仿真度更高的二十元面額的假幣模板,并開始批量偽造二十元面額的假幣。
偽造的假幣由被告人何某某在QQ群里找買家,然后通過快遞公司快遞給買家方式出售,出售假幣的貨款由買家轉入被告人何某某的支付寶賬戶。
獲利后,被告人何某某及鐘某某陸續添置打印機、紙張,開始大量的偽造假幣。
2015年12月16日,公安人員在上述金鉤灣幼兒園旁邊的出租屋抓獲被告人何某某及鐘某某,當場在該出租屋內搜查二十元面額的成品五十張(金額1000元)、半成品假幣16054張(金額320580元)及偽造假幣的工具一批。
經中國人民銀行河源市中心支行鑒定:繳獲的人民幣均為假幣。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證人鐘某某、黃某某、殷某某的證言;書證: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抓獲經過、支付寶交易記錄、情況說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真偽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和質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制造假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偽造貨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羅海冰
審判員李春霞
人民陪審員楊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肖文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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