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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天檢訴刑訴〔2016〕288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1021991********,漢族,中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員工,住長沙市雨花區**路**公寓**棟**室(戶籍所在地長沙市芙蓉區**街**村*責任區_**村**棟**號)。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
信用卡詐騙罪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準備用自己工商銀行卡取錢時,發現包內的卡系其朋友蔣某某的工商銀行卡。被告人李某某隨即通過撥打工商銀行的客服電話得知卡內有八萬多元的余額,遂套用其朋友被害人蔣某某的生日獲得該卡的密碼,并在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間,分多次使用該銀行卡在位于本市天心區**路**街**銀行ATM機上等共計取現人民幣84900元,分多次在本市天心區的酒吧、飯店、超市等地刷卡消費共計人民幣4965元,后全部予以個人揮霍。
2016年2月16日,被害人蔣某某報案。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戶籍資料等書證;2、被害人蔣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監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達人民幣89865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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