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系上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在上海市青浦區**路**弄**號,暫住上海市奉賢區**園**村**號。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
職務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查,于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30日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于2017年4月24日補充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4、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區籌備經營上海*甲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期間,向新昌縣*乙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實際經營人系俞某某)采購鐵皮石斛苗及相關產品。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讓俞某某超出實際交易額開具共計金額為人民幣298.1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虛開發票金額為人民幣100余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證人俞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5月,被告人徐某某代表*甲公司向其經營的*乙公司采購鐵皮石斛苗及樹皮、楓斗、苔蘚等相關產品,并由李某某、徐某某、袁某某、周陸軍、唐偉紅分別支付部分款項,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要求其超出實際交易額虛開了人民幣100余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用于充抵賬目。該事實另有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中國農業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明細賬查詢表、證人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許某某的證言、股東會錄像資料予以佐證。
2、證人周某某的證言、現金繳款單證實,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因先期自己為公司墊付了人民幣100余萬元,而讓*乙公司的俞某某多開了人民幣100余萬元的發票用于充抵。
3、浙江增值稅普通發票、記賬憑證、現金報銷單證實,上述虛開發票的具體情況及在*甲公司的入賬情況。
4、上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甲公司苗木盤點情況及賬面資金情況。
5、檔案機讀材料及工商登記資料、營業執照證實,*甲公司工商登記情況。
6、案發經過證實,本案案發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經過。
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對于虛開發票的基本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虛開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虛開發票的基本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斐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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