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男,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住**鎮**村,文安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經文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16年12月1日被
取保候審。
本案由文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6月份,文安縣**有限公司的任某某,經他人介紹,以價稅合計5-6%的價格,從**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組,價稅合計619210元,共抵扣稅款89970.68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向文安縣國稅局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112103.47元。
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明細流水對賬單;被告人任某某提供的企業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憑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任某某個人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存貝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建峰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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