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周某,男,漢族,大學文化,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小區**幢**單元**室。因本案于2016年10月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于2017年1月5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5年至2016年期間,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另案處理)在無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由實際經營人被告人周某操作,以支付10%左右開票費的方式,讓紹興市上虞超達銅業有限公司的陳某某(另案處理)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9份,價稅合計人民幣4 068 620元,虛開稅額人民幣591 166.96元,并于同期向稅務部門申報抵扣。
2.騙取出口退稅
2016年4月期間,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通過寧波杉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代理出口1柜集裝箱貨物時,由實際經營人被告人周某操作,將僅裝有7個白色機器配件、150件黑色塑料配件和30塊鐵板的貨物虛構成189個蒸發器總成向梅山海關申報出口,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后因上述貨物從國外退運回梅山海關被查獲而未得逞。上述涉案貨物如成功申報可退稅人民幣20萬余元。
2016年5月期間,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通過浙江物產中大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代理出口2柜集裝箱貨物時,由實際經營人被告人周某操作,先后兩次將每柜僅裝有4個蒸發器總成、若干廢塑料和鐵板的貨物虛構成660個蒸發器總成向北侖海關申報出口,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后被北侖海關布控查獲而未得逞。上述涉案貨物如成功申報可退稅人民幣共計50余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2.證人證言:證人蔡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周某及同案犯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證人程某某的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海關查驗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作為衢州市永捷制冷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又虛構出口貨物數量,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周某未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系犯罪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操
2017年4月20日
分享到: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乃至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刑事律師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經過全體律師的集體討論以確定最佳的辯護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
免責聲明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在兩周內速來電、來函與智豪團隊聯系,本網承諾會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