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3年至2016年期間,嚴某等人成立A公司,在未獲金融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先以2%左右的月息出借給他人取得債權,再通過業務員發傳單、打電話等方式,公開向社會不特定的人轉讓債權,非法吸收資金。公司共計吸收7億余元,造成客戶實際損失1.5億余元。高某系該公司業務人員,吸收投資金額600余萬元。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主要就起訴書指控“不特定多數人”的范圍及認定提交律師團隊進行討論,起訴書指控高某的發展對象及吸收金額對象包括其家屬等人,且高某個人曾向A公司出借資金,以上金額均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此外,審計報告對于總金額的認定可能存在重復計算。律師團隊指出吸收金額的重復計算及吸收對象的關系均是此類案件中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
閱讀提示:鑒于對當事人信息、隱私的保密,故討論的過程和詳細信息沒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關的觀點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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