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一審判決書認定,吳某伙同尚某、趙某、萬某等人,利用尚某、趙某、萬某等人在銀行工作的職務便利,挪用銀行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其中萬某涉嫌挪用資金近300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
受賄罪。
討論內容:承辦律師分別就兩個罪名的相關問題提交律師團隊進行討論,首先就挪用資金罪,原審判決僅以萬某對相關部門人員未加以干涉和監督即推斷萬某主觀上的概括故意,承辦律師認為對于萬某完全不知曉的業務,不應計入萬某挪用資金的涉案數額。其次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承辦律師認為萬某的涉案情節較輕、全額退贓且自首,可免予刑事處罰。律師團隊對于辯護律師的辯護思路表示贊同,并指出關于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應重點關注。
閱讀提示:鑒于對當事人信息、隱私的保密,故討論的過程和詳細信息沒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關的觀點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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