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劉某通過操控某網絡銷售平臺后臺產品價格數據對客戶的投資盈虧進行控制,達到詐騙錢財的目的,涉案金額六萬余元。
討論關鍵詞:
詐騙罪
討論問題:是否構成詐騙罪?
觀點爭鳴:
觀點一: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是本案認定詐騙金額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其構成詐騙罪。
觀點二:即使構成詐騙罪,建議積極退贓,認罪認罰,依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爭取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數額較大”:5000元;“數額巨大”: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50萬元)
《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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