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本案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指出:
1.“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3.“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4.關于認罪認罰的司法政策。2016年9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發了《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規定對被告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依法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并通過不起訴、免予刑罰處罰、量刑從寬層面予以從寬處理。多次表示認罪悔罪。“我認罪悔罪,我家屬已經幫我退繳贓款20萬元。”
辯護人認為,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授權重慶進行認罪認罰的試點工作,雖然鐵路法院還沒有使用這個,但對于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熊某而言,應當在對其定罪量刑時體現《決定》的認罪認罰從寬的精神和宗旨。
熊某是因為汪某有這種身份才涉及到的
貪污罪。要考慮兩種情況下,對熊某個人的定罪量刑的平衡。從實際的情況來看,拖欠勞務工程款的情況確實是存在的。熊某將生銹的鋼筋處理后,變成能用的鋼筋,這是本案才有鋼筋可以用于出售的前提。本身這個費用應該是項目部要付給工地的。但是這個錢沒有付。反過來,如果拉的鋼筋直接用到工地,而以前生銹的就賣廢鋼。損失照樣會產生。辯護人不否認熊某的犯罪。但是他有值得同情的一方面。
我們有時候開玩笑,當了一輩子的農民,最后整了一個國家工作人員才構得上的貪污。
他有些的工地,錢都沒有結清。從其社會影響來講,熊某長期失去自由,一些干了的勞務更要不到錢,影響農民工的報酬問題。積久成弊。
建議在兩年以下量刑并緩刑。
綜上,懇請合議庭嚴格審查本案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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