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馬某家屬委托,指派智豪律師擔任馬某涉嫌犯
受賄罪一案的辯護人。經會見被告人,查閱本案案卷材料,參加法庭調查,辯護人現依法發表辯護意見,敬請法庭綜合全案事實與證據材料,予以采納。
就定罪部分,起訴書指控馬某在2005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利用擔任重慶市某管理處副處長、重慶市XX管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文某、閆某、彭某承攬工程,并在相關施工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行賄人文某、閆某、彭某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5.1萬元,港幣2.5萬元,鑒于馬某本人對罪名及涉案金額均無沒有爭議,認罪認罰,故辯護人對起訴書載明的定罪部分亦無異議。
就量刑方面,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馬某具有以下從輕、減輕的情節:
一、馬某具有自首情節
(一)馬某系自動投案,而非被抓獲歸案
重慶市某分院職偵局出具的馬某到案經過載明(證據材料略),上述證據材料能夠證明馬某在前往紀委時具有投案的主動性與自愿性。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犯罪事實或犯罪分子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因此辯護人認為,馬某經電話通知到案的行為屬于自動投案,而非起訴書載明的系被抓獲歸案。
(二)馬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在不到24小時的時間內,馬某主動交待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實,從供述的及時性及節約司法機關資源的方面來看,均應認定馬某滿足自首所要求的如實供述的要件。
此外,根據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證據材料顯示,從馬某交代的時間對比來看,行賄人供述主要行賄金額的時間均晚于馬某供述自己全部受賄金額的時間。在此基礎上,在案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司法機關在馬某主動交代前即掌握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實,因此應當認定馬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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