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在“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期間有關工資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頒布部門】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文字號】 渝勞社辦發[2000]23號
【頒布時間】 2000-09-18
【實施時間】 2000-09-18
【效力屬性】 有效
【法規編號】 391917
【正 文】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市級企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
最近陸續有企業來電來函,詢問職工在“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經研究,決定暫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職工在“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期間,仍在企業原工作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不在企業上班,但又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二、上述兩種人員,在司法機關作出最后結論后如有涉及到工資問題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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