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劉某,男,重慶北碚人,40歲,某機械有限公司副總,2015年6月9日因涉嫌
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刑事拘留。
劉某為涉案公司副總,劉某與公司老總系朋友關系,是受朋友邀請受聘才參與公司管理工作的,但是并不負責生產部門的管理工作,只負責公司日常行政工作,如員工工資發放,資金周轉等,因此對所貼標牌可能屬于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知情。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從事情的起因、經過、以及劉某的參與程度其是否知情生產的商品是否得到了授權,劉某本人對該罪的認識,對劉某進行了詳細的詢問。
了解到劉某為涉案公司副總,劉某與公司老總系朋友關系,是受朋友邀請受聘才參與公司管理工作的,只拿固定工資,并無商品銷售的提成,并不負責生產部門的管理工作,只負責公司日常行政工作,如員工工資發放,資金周轉等,因此對所貼標牌可能屬于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知情。就此,向偵查機關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并當面和偵查人員溝通,劉其可能屬于不構成犯罪類型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建議其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從了解到的案情,劉某雖為副總但并不負責產品的生產、銷售、質量、售后,也不負責商標的注冊等工作,因此不知道產品生產需要經過怎樣的工序,出廠需要怎樣的標準,是否需要貼牌,甚至連產品樣式都不清楚,從劉某的工資組成情況看,并無銷售商品的提成,因此不靠此牟利,劉某對商標注冊工作的相關知識不了解等問題提交團隊討論并從對案件細節深入研究,最后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得到了承辦機關的采納。6月20日偵查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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