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李某因涉嫌在網上購買槍支部件,向其郵寄的裝有槍支的包裹被海關查貨,李某在其親屬的陪同下至偵查機關自首。因涉嫌犯走私武器、彈藥罪于2016年9月被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在李某被偵查機關立案調查期間,其親屬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并委托智豪律師擔任李某辯護人。主辦律師在接受委托次日即前往
看守所會見了李某,向其了解案件情況并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所具備的權利向李某進行告知與講解,以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接下來的時間,為進一步了解案情,不遺漏任何有利于當事人的細節和證據,主辦律師數次會見當事人,不僅詳細向其詢問案情,并積極撫慰當事人,努力為其減輕心理壓力和負擔。
結合全體智豪律師的智慧,主辦律師及時向偵查機關遞交了
取保候審的申請書,主要陳述以下幾點意見:第一、李某在歸案前一向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紀錄,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后,其不會,也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第二、根據智豪律師在會見李某時,李某所講述的偵查機關向其出示的證據而言,該證據不能指向李某即走私彈藥的收貨人,即本案指控李某系走私案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足;第三、李某的家屬自愿作為李某的保證人,符合保證人的條件,愿意交保證金,能夠保證李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隨傳隨到,不毀滅、偽造證據,不干擾證人作證,不打擊報復被害人、舉報人。
在遞交書面取保候審申請的同時,智豪律師亦前往辦案單位,面對面的對負責審查批捕的承辦檢察官交換了意見,并最終用專業的法律意見說服了承辦人。
三、案件結果:
智豪律師有理有據、情真意切的取保候審申請書說服了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依法對李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在李某被依法釋放后,李某攜其家屬特意來到智豪律師的辦公室,向承辦律師的敬業精神和專業能力表示了贊賞和感謝。出于對當事人的保護和負責,智豪律師還向李某詳細地介紹了取保候審期間可能存在的刑事風險,并依法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盡的義務。智豪律師事務所再一次成功彰顯了“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的辦案信條!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乃至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刑事律師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經過全體律師的集體討論以確定最佳的辯護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