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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