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8條第2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是我國刑法對死刑核準權的規定,表明我國刑法對死刑的適用的慎重態度。但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指出:鑒于目前的治安形勢以及及時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繼續授權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這一司法解釋對刑法規定的死刑核準權作了授權性規定,因此,我國目前除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貪污賄賂罪和外國人及港澳臺人犯罪以外的大多數犯罪的死刑核準權實際上均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
2006年10月31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中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死刑的核準權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來復核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在兩周內速來電、來函與智豪團隊聯系,本網承諾會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