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曾用名陳方羽,女,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原系神農架大九湖云間生態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財務部部長。
戶籍所在地神農架林區。
因涉嫌犯
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
取保候審,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神檢刑訴[2017]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永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10日,原國有獨資公司神農架林區九牛旅游有限公司變更為神農架云間生態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間公司),公司股東為神農架大九湖國家濕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濕地管理局)、神農架林區高原紅農產品開發專業合作社、神農架林區大九湖鎮大九湖村。
2015年3月2日,經濕地管理局黨委決定,將被告人趙某從濕地管理局所屬九湖培訓中心調至云間公司。
2015年4月1日,趙某任云間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兼出納,負責公司財務工作;2016年3月25日,趙某任云間公司財務部部長兼任出納,全面負責公司財務工作。
自2016年8月開始,被告人趙某私自將其管理的云間公司
現金共計17萬元陸續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其中,于2016年8
月5日、8月29日、8月31日分別將公司現金3.5萬元、1萬
元、10萬元存入自己的一張農村商業銀行卡中(卡號為62×××12
0040426135),于2016年8月14日將公司現金2.5萬元存入自
己另外一張農村商業銀行卡中(卡號為62×××01),并將上述資金轉入其在網上“時時彩”賭博平臺所綁定的個人工商銀行賬戶(卡號為62×××55),用于在網上購買私人坐莊的“時時彩”。
2016年9月9日,趙某從其個人農村商業銀行卡中(卡號為62×××40)取現12.986214萬元,加上其從高某處借來的現金4萬元,一并存入云間公司銀行賬戶,作為其歸還挪用的公司現金。
之后,被告人趙某又私自將其管理的公司現金陸續存入其個人的上述兩張農村商業銀行卡中,并將資金轉入其在網上“時時彩”賭博平臺所綁定的個人工商銀行賬戶,用于在網上購買私人坐莊的“時時彩”,截至2016年11月下旬被公司發現時,其挪用的公司現金尚有12萬元無法歸還。
經公司催促,趙某已通過從其個人銀行卡取現、向其親友借款等方式,于2016年12月2日、12月6日分兩次將其挪用的公司現金全部歸還。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趙某向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自動投案。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云間公司現金的職務便利,私自挪用公司現金共計29萬元用于非法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第一款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原國有獨資公司神農架林區九牛旅游有限公司變更為神農架云間生態產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間公司),公司股東為神農架大九湖國家濕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濕地管理局)、神農架林區高原紅農產品開發專業合作社、神農架林區大九湖鎮大九湖村。
2015年3月2日,經濕地管理局黨委決定,將被告人趙某從濕地管理局所屬九湖培訓中心調至云間公司。
2015年4月1日,趙某任云間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兼出納,負責公司財務工作;2016年3月25日,趙某任云間公司財務部部長兼任出納,全面負責公司財務工作。
自2016年8月開始,被告人趙某私自將其管理的云間公司
現金共計17萬元陸續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其中,于2016年8
月5日、8月29日、8月31日分別將公司現金3.5萬元、1萬
元、10萬元存入自己的一張農村商業銀行卡中(卡號為62×××12
0040426135),于2016年8月14日將公司現金2.5萬元存入自
己另外一張農村商業銀行卡中(卡號為62×××01),并將上述資金轉入其在網上“時時彩”賭博平臺所綁定的個人工商銀行賬戶(卡號為62×××55),用于在網上購買私人坐莊的“時時彩”。
2016年9月9日,趙某從其個人農村商業銀行卡中(卡號為62×××40)取現12.986214萬元,加上其從高某處借來的現金4萬元,一并存入云間公司銀行賬戶,作為其歸還挪用的公司現金。
之后,被告人趙某又私自將其管理的公司現金陸續存入其個人的上述兩張農村商業銀行卡中,并將資金轉入其在網上“時時彩”賭博平臺所綁定的個人工商銀行賬戶,用于在網上購買私人坐莊的“時時彩”,截至2016年11月下旬被公司發現時,其挪用的公司現金尚有12萬元無法歸還。
經公司催促,趙某已通過從其個人銀行卡取現、向其親友借款等方式,于2016年12月2日、12月6日分兩次將其挪用的公司現金全部歸還。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趙某向神農架林區人民檢察院自動投案。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委托神農架林區社區矯正管理局(以下簡稱社區矯正局)對被告人趙某進行審前社會調查,社區矯正局經過調查,建議對被告人趙某適用非監禁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云間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復印件、趙某的戶籍證明、中共神農架大九湖國家濕地管理局委員會[2015]4號會議紀要復印件、神云間公司文[2015]5號文件復印件、神云間公司文[2016]2號文件、云間公司2016年度現金日記賬、趙某所持有的三張涉案銀行卡的銀行交易明細及銀行卡復印件、云間公司提供的記賬憑證及現金繳款單復印件、黎某筆記本復印件;證人黎某、劉某、吳某、高某、羅某1、羅某2、張某1、張某2、陳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云間公司現金的職務便利,私自挪用公司現金共計29萬元用于非法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趙某在案發后,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在檢察機關立案之前將已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沒有給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在案發后有積極的認罪態度和明顯的悔罪表現,結合社區矯正局建議對被告人趙某適用非監禁刑的意見,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劉靜峰
審判員王天賦
人民陪審員任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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