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被告人王力故意殺人一案,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以(2000)本刑初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王力犯
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王力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于2001年4月23日以(2001)遼刑一終字第14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經重新開庭審理,于2001年10月23日以(2001)本刑初字第3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王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王力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于2002年12月19日以(2002)遼刑一終字第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王力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于2005年12月13日以(2004)遼立刑監字第50號駁回申訴通知,駁回申訴。王力及其母親沙起珍再次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于2009年7月7日以(2009)遼立三刑監字第15號再審決定,決定提審,經依法審理,于2011年8月12日以(2009)遼審刑再字第00013號刑事裁定,撤銷(2001)本刑初字第3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2002)遼刑一終字第15號刑事裁定,發回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經重新開庭審理,于2013年2月1日以(2011)本刑一初字第00054號刑事判決,認定王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王力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3)遼審一刑再終字第0000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沙起珍以'沒有直接證據證實王力故意殺人;王力的有罪供述是在非法情況下取得的,沒有證明力,應當予以排除;本案雖經再審,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諸多疑點無法解釋'等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沙起珍的代理人認為,原審認定王力故意殺人的證據只有其供述,但其供述自相矛盾、充滿疑點,不排除受到刑訊逼供、誘供;王力的辯解合情合理,案發后無異常表現;本案還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如被害人體內檢出除王力之外的另一男子的精子、現場發現其他人遺留的煙蒂,是否與本案有關不清楚;現有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條,不能得出王力殺人的唯一性結論,請求依法提審或者指令異地再審,改判王力無罪。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人沙起珍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進行再審。
二、本案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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