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因被害方受到損失需要賠償,那么賠償責任人是誰呢,只能是被告人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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