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男,1982年4月7日,自由職業者,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蓋×,男,1994年1月20日。
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羈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現羈押在北京市海淀區
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公訴刑訴[2015]28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蓋×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楠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被告人蓋×均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1時許,被告人蓋×伙同張浩男(另案處理)在本市海淀區明光歌廳東側胡同口,酒后無故滋事,用拳腳對被害人陳×1(男,23歲)進行毆打,致其右肩外傷、左大腿外傷等傷,經司法鑒定為輕微傷。
后被告人蓋×又持棍棒無故對被害人羅×(男,33歲)及被×(男,24歲)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羅×1部中興牌ZTEN5L型手機損毀,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93.05元;致被×左上臂外傷,經司法鑒定為輕微傷。
被告人蓋×于2015年8月3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蓋×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之規定,對其定罪并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要求被告人蓋×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936.18元,其中包括醫療費人民幣166.18元、誤工費人民幣3500元、交通費人民幣70元、手機損壞費用人民幣12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材料。
被告人蓋×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對于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造成的經濟損失,其表示愿對合理部分予以賠償,但目前尚無賠償能力。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1時許,被告人蓋×伙同張浩男(另案處理)在本市海淀區明光歌廳東側胡同口,酒后無故滋事,對被害人陳×1進行拳打腳踢,致其右肩外傷、左大腿外傷等傷,經依法鑒定為輕微傷。
后被告人蓋×又持棍棒無故對被害人羅×及被×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羅×左手外傷、左腕外傷,1部中興牌ZTEN5L型手機損毀(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93.05元);致被×左上臂外傷,經依法鑒定為輕微傷。
當日,被告人蓋×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害人陳×1、陳×2表示放棄對被告人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能對其從重處罰。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依法收集和調取的被告人蓋×的供述,被害人陳×1、陳×2、羅×的陳述,辨認筆錄,診斷證明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到案經過,報案材料,身份證明等證據。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因被告人蓋×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人民幣166.18元、交通費人民幣70元,手機損壞費用人民幣493.05元,共計人民幣729.23元。
針對上述事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在庭審中當庭出示了醫藥費單據、門診病歷以及出租車打車票據。
經法庭質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被告人蓋×對刑事證據未提出異議。
被告人蓋×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交的醫藥費單據、門診病歷以及出租車打車票據均無異議,請求法庭依法判處。
法庭認為,控方提交的證據形式及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出示的證據與本案相關聯的,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蓋×酒后無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蓋×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針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所提的民事賠償請求,本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合理部分酌予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被告人蓋×在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對被告人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
二、被告人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經濟損失人民幣七百二十九元二角三分。
(賠償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付。
)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來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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