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劉某某,重慶渝北區某街道常駐人員,因涉嫌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1月被重慶市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發展會員15層249人,涉案金額9831.44萬元,截止案發,大部分被害人的錢款未得到償還。
二、接受委托
2015年1月5日,劉某某家屬慕名至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咨詢,智豪律師向家屬了解相關案情,為其講解法律規定,并提出本案的初步法律解決方案,劉某某家屬在比較了曾經咨詢過多家律師事務所得到的解答下,當場認同,并立即同意委托智豪律師作為劉某某辯護人為其代理刑事辯護事宜。隨即,家屬提供相關手續,與智豪律師簽訂《刑事案件法律服務合同》,并簽署了委托書。
三、團隊討論
按照智豪刑辯團隊標準化辦案規范,智豪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將本案進行了三次討論,分別涉及重點包括了如何爭取成功
取保候審,如何準確法律評價本案,如何成功說服法院接受智豪律師對本案當事人適用緩刑的辯護觀點等。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團隊的專家、資深律師提供、豐富了大量可行性觀點,為本案的成功辯護奠定良好基礎。
四、律師辯護
1.會見和取保候審
智豪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立即驅車前往涪陵
看守所會見劉某,后劉某被轉關押至開縣看守所,雖距離遙遠,智豪律師仍為了辦案需要多次會見劉某某,對案件情況與其進行了詳細溝通,并向其講解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相關法律規定,該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實踐中法院針對該類型案件的處理情況。同時,因本案智豪律師擬準備對劉某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爭取取保候審,智豪律師根據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與劉某進行了溝通交流,另還詳細對劉某涉及的金額進行核實。
智豪律師還多次向承辦單位遞交取保候審及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書。承辦單位在兩次否定辯護律師提出的取保申請后,在智豪律師第三次提出取保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同時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流后,最終公安機關同意對其取保候審。
2.提出專業法律意見
案件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智豪律師多次與檢察院承辦人員交換意見,認為劉某某在公安前期調查期間就已如實供述自己的涉案情況,在公安電話通知其到案時也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應具有自首情節。在劉某某到案前,已主動配合偵查機關退回贓款,應具有主動退贓的從輕處罰情節。
3.爭取緩刑
法院審理階段,智豪律師重點提出劉某加入傳銷組織和實施傳銷活動的原因動機,讓法院感受到劉某也系被蒙蔽而加入了本案的犯罪活動,從感情上,智豪律師成功獲取了法院對劉某的同情。
隨后,智豪律師針對本案的定罪量刑進行了理性、專業的辯護。智豪律師提出劉某某系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應當認定為自首,劉某某有主動退贓行為,且系初犯,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同時,智豪律師舉示根據調查取證獲得的被告人社區同意對被告人進行監管、社區矯正的證據,得到檢方公訴人,以及法院的最終認同。
五、案件結果
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
六、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乃至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刑事律師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經過全體律師的集體討論以確定最佳的辯護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