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劉某某,重慶渝北區人,因涉嫌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1月被重慶市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發展會員15層249人,涉案金額9831.44萬元。
二、接受委托:
1月劉某某家屬慕名至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咨詢,智豪律師向家屬了解相關案情,為其講解法律規定,劉某某家屬同意委托智豪律師作為劉某某辯護人為其代理刑事辯護事宜。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團隊多次匿名討論,就本案非法證據和其他證據合法性問題進行了廣泛討論,另就自首認定、退贓認定和涉案金額問題、爭取
取保候審等問題征求智豪團隊的意見。智豪團隊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見,指導和推進了本案辯護工作的進行。
四、律師辯護:
1.
會見和取保候審
智豪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多次會見劉某某,對案件情況與其進行了詳細溝通,并向其告知取保候審辦理情況,對其涉及金額進行詳細核實。
智豪律師還多次向承辦單位遞交取保候審及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書。承辦單位在兩次否定辯護律師提出的取保申請后,辯護律師再次提出取保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最終公安機關同意對其取保候審。
2. 提出專業法律意見
案件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智豪律師多次與檢察院承辦人員交換意見,認為劉某某在公安前期調查期間就已如實供述自己的涉案情況,在公安電話通知其到案時也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應具有自首情節。在劉某某到案前,已主動配合偵查機關退回贓款,應具有主動退贓的從輕處罰情節。
3. 積極溝通
同時,在辦案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多次與劉某某及其親屬進行溝通,告知其案件進展,進行法律分析和建議,解答當事人的疑惑。智豪律師的積極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得到了劉某某及其家屬的好評。
4. 爭取緩刑
法院審理階段,辯護律師提出劉某某系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應當認定為自首,劉某某有主動退贓行為,且系初犯,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緩刑。
五、案件結果:
律師提出了諸多有效辯護意見,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劉某某判處緩刑,最大程度的維護了劉某某的利益。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乃至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刑事律師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經過全體律師的集體討論以確定最佳的辯護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