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涉嫌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案辯護詞2
二、從共同犯罪的認定分析,正犯是共同犯罪的核心,石某只是“狹義的共犯”
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目前一種較為有力的學說認為,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態,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應當首先從不法層面判斷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從責任層面個別地判斷,各參與人是否具有責任以及具有何種責任。不可能存在沒有正犯的共同犯罪。在認定復雜的共同犯罪時,應當先判斷正犯,再以正犯為中心判斷其他參與人是否成立共犯。(參見:張明楷“共同犯罪的認定方法”,載《法學研究》2014年第3期)
這里所謂的“正犯”也就是實行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行行為人,具體到本案中,就是通過繞關等形式將牛肉走私入境的梅某與鄭某,而石某只是“狹義的共犯”。一般認為,狹義的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幫助人,但是石某連“教唆犯”都算不上。教唆犯是教唆他人使他人產生實行犯罪的故意,而從本案證據可以看出梅某、鄭某專門從事走私行業,且二人的組織已經形成規模,石某僅僅是他們的客戶之一,根本稱不上是石某教唆梅某、鄭某產生犯罪的故意。
與此同時,石某在第二次接受訊問時稱,(供述:略)石某的上述說法能夠證明非但其不是犯意提起者,反而正是在吳某、梅某及鄭某的鼓動下,石某才開始涉足走私行為。
第二部分 石某涉嫌走私的凍品數量
一、不能排除石某沒有收到部分貨品的合理懷疑
(一)被執法部門查獲
石某在第二次接受訊問時稱,“和梅某合作的時候以及和老楊合作時都出現過整條柜被執法機關查獲的情況”,孫某與黃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也能證實存在貨物在運輸途中被執法機關繳獲的事實。
(二)運輸中滅失
1. 對于運輸過程中有滅失的情況,石某和運輸方商定保貨費就是針對少件、途中滅失貨物情況的處理方法。
2. 石某與運輸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孫某、黃某的記帳本均能反映出存在掉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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