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量刑方面的辯護意見。
根據2016年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第35條規定: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馮某具有以下諸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望法庭在審理中能充分關注。
1.如果法庭經過審理認定被告人馮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辯護人認為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達到情節嚴重有次數標準,金額標準,金額加次數標準而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和次數都未能查清,因此,請求法庭不能以公訴機關指控的35次68萬元人民幣來對定被告人馮某量刑。
2.被告人馮某到案后,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不僅如實供述了自己的行為,也對本案其他情況作了如實供述,屬于坦白,因此根據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進行處罰.
3.被告人馮某今天當庭向法庭表示認罪,同樣根據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進行處罰。
4.今天被告人馮某當庭向法庭表示愿意退贓、退賠,并且也愿意繳納罰金,其悔罪態度非常積極,根據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進行處罰
5.馮某非本案主犯,因為他并不支配,領導,控制,王某,曾某取錢,他們的唯一區別是,馮某比他們早認識“老表”。
6.被告人馮某無犯罪前科,是初犯。案發前表現良好,無其他社會惡習,主觀惡性不深。他與“老表”認識是他在廣東的一個朋友在一起玩時偶然介紹認識的,并非預謀犯罪,有一定偶然性,屬于偶犯。
7.本案被告人馮某觸犯法律有一定特殊情況,敬請法庭予以考慮。馮某有兩個未成年小孩。前妻離異,與未婚妻尚未辦理結婚手續,家中父母年老體弱,在家務農,全家6口全靠馮某一人掙錢,由于經濟困難,馮某為生活所迫,才走上犯罪道路,他與那些累犯、慣犯有本質區別。綜合以上量刑辯護意見,請求法庭考慮對被告人馮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由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的相關事實未能查清,有關證據不足,因而請求法庭依據疑罪從無原則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人馮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果法庭查明被告人馮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也請求法庭對馮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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