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男,1979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
因涉嫌
侵犯著作權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羈押。
現押于北京市豐臺區
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6]950號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朱×犯侵犯著作權罪。
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朱×在本市豐臺區南崗洼向他人販賣光盤時被查獲,當場查獲其已出售的光盤6張,未出售的光盤683張,經鑒定均為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朱×在現場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玉泉營派出所查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銷售非法出版物,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朱×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朱×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故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條 、
第五十三條 、
第六十四條 、
第六十一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未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胡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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