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敲詐勒索罪:胡某、何某設計對劉某碰瓷實施敲詐,因私了費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未能得逞,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還是中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與何某預謀在被害人劉某酒后駕車過程中,對其碰瓷實施敲詐。某日晚,胡某邀請劉某吃飯,何某在飯店外等候消息。飯后,劉某酒后駕車離開,何某尾隨其后,待劉某行駛至某路段時故意與其車輛相撞,致使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害,被害人劉某遂聯系胡某到現場調解。何某以被害人酒駕要報警為要挾,向被害人孫某索要8000元私了費,劉某只愿支付3000元。胡某、何某認為數額太少不愿接受,胡某遂離開現場,何某在現場報案,按交通事故處理。
討論關鍵詞:
敲詐勒索罪、未遂、中止
爭議觀點:
觀點一: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胡某、何某犯罪未能得逞,其終止犯罪并非出于悔罪目的,而是因為被害人劉某愿意承受的私了費不能達到胡某、何某的預期,使得胡某、何某未能實際取得財物,應當認為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觀點二:成立敲詐勒索罪中止。本案被害人劉某并非完全拒絕交付私了費,只是認為費用太高不能接受,此時胡某、何某客觀上仍然可以繼續實施犯罪并且達到既遂,在有選擇余地的情況下,被告人胡某選擇放棄犯罪,應當成立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中止。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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