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已被公安機關發現但未鎖定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主動供述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基本案情:丙某在多年前實施了一起搶劫行為,后其一直潛逃外地。在潛逃期間,其再次實施了一起殺人犯罪。對該起殺人案件,公安機關僅掌握了犯罪事實,并未查明實施的嫌疑人的情況。后丙某因搶劫一案被公安機關查獲,其在供述
搶劫罪的事實的同時,還如實供述了殺人的犯罪事實。
爭議問題:公安機關掌握了犯罪事實,但沒有鎖定犯罪嫌疑人的,嫌疑人主動供述的,能否認定為余罪自首?
智豪辯點:僅掌握犯罪事實,但未鎖定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主動供述的,成立余罪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自首制度,本身具有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供述犯罪事實,節約司法資源的目的。公安機關雖然掌握了犯罪事實,但由于沒有鎖定到具體嫌疑人,就不屬于已經掌握了“本人其他罪行”。嫌疑人主動供述的,客觀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也反映了主觀上其有交犯罪事實交付司法的意愿,符合自首的本意,應當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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