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丙某與某A系多年好友,其在明知某A在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的情形下,參與其中并實施了一定的行為。丙某的行為主要包括,為某A招募、培訓、管理賣淫人員,為某A提供部分資金等行為。但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明顯輕于某A。
爭議問題:起訴書中認定丙某構成
組織賣淫罪,但沒有認定從犯。有觀點認為,組織賣淫罪(刑法三百五十條第一款)中不存在從犯,如果是從犯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
智豪辯點:組織賣淫罪中仍然可以區分主從犯。
協助組織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在刑法學中屬于幫助犯的正犯化。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方法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本質上,協助組織賣淫罪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但如果行為人本身從事的就是組織賣淫行為,而不僅僅是幫助行為,那么其應當構成的是組織賣淫罪而不是協助組織賣淫罪。本案中的丙某不但實施了幫助行為,同時還實施了管理等典型的組織行為。但由于在犯罪中其地位明顯弱于某A,屬于次要地位。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辯護的角度而言,雖然丙某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但從其可能構成從犯的角度出發,一樣可以取得較好的辯護效果。
閱讀提示:鑒于對當事人信息、隱私的保密,故討論的過程和詳細信息沒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關的觀點及思路。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乃至西南地區首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刑事律師所,團隊旗下匯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師、法學專家、博士等人才為確保辦案質量,智豪律師作為首家向社會公開承諾所承接刑事案件經過全體律師的集體討論以確定最佳的辯護方案——“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結合刑事領域積累的廣泛深厚的社會關系資源及刑事辯護的實戰經驗,“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