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實供述并協助抓獲上、下家的是否可認定為立功?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司法機關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和通過被告人的協助抓捕毒品犯罪上、下家,是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中特有而常見的偵破案件手段。被告人協助延伸偵查的行為,有助于司法機關打擊毒品犯罪產業窩點、鏈條,反映出被告人具有真誠悔罪的心態。這種行為應當構成立功。在具體案件中,要特別注意區分被告人供述其本人實施的犯罪涉及的上、下家和供述上、下家實施其他犯罪兩種情形。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經審查,與被告人所犯之罪并無關聯,則屬于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如果僅如實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員個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況,而沒有協助抓獲的行為,不屬于立功表現。毒品犯罪上、下家所處毒品產業鏈條地位、作用不同,相互之間沒有實施同一毒品罪行的共同故意,具體實施的罪行也不盡相同,各自的罪名(如有的主體可能構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等)和法定刑都可能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上、下家的犯罪行為,從字面理解似乎屬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但是,被告人及其上、下家所實施的罪行客觀上相互關聯,具有關聯關系,即共同促進毒品犯罪行為的完成,缺少一方的犯罪行為,其他方的犯罪行為就無法實施或者完成:對任何一個環節的行為人而言,其罪行的實施或者完成,以其上、下家對應行為的實施和完成為必要條件,其所實施或者完成的罪行必然涉及上、下家的犯罪行為,檢舉上、下家的犯罪行為,也就不超出其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范圍,因此,僅有供述行為并不構成立功情節。只有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上、下家時,才能依法認定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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