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單位:蠡縣**局,組織機構代碼:********-*,法人代表:楚某某,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蠡縣城內。
訴訟代表人:賀某某,男,1972年7月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35********0030,大專文化,中共黨員,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副主任科員,手機號碼為:***********。
被告人楚某某,曾用名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130635********0010,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蠡縣蠡吾鎮**村人,現住蠡縣城內電視臺家屬院?,F任蠡縣**局長,2015年10月27日因涉嫌單位受賄罪被我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
取保候審。
被告人齊某某,女, ****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132442********0021 ,漢族 ,大專文化,中共黨員 ,蠡縣曲堤鄉曲堤莊村人,現住蠡縣城內維明東路**胡同?,F任蠡縣**局科技信息股股長,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單位受賄罪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蠡縣人民檢察院反貪部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被告人楚某某、齊某某涉嫌單位受賄罪,于2016年1月11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蠡縣**局及其局長楚某某,股長齊某某,利用主管和經管地震工作的便利,為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謀取利益,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向施工單位收取地震動參數復核費后,將收費總額的50%返還給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好處費,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分三次收受保定**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98500元,未入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賬目,由齊某某帳外保管。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單位非法收受保定市**工程地震勘察研究所給予的198500元人民幣,為其謀取利益,情節嚴重。主管人員楚某某,直接責任人員齊某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蠡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紅
2016年1月25日
來源:河北市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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